重申各機關、學校及區公所因業務需要舉辦各項活動時,如確實逾誤餐時間,始得支用誤餐費 - 新北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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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學校及區公所因業務需要舉辦各項活動時,如確實逾誤餐時間,始得支用誤餐費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
路1段161號21樓
承辦人:陳品言
電話: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分機2815
傳真:(02)29660844
電子信箱
:AH4995@ms.ntpc.gov.tw 受文者: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教會字第10131885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22069590_102D2007157-01.TI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為落實內部審核,請所屬機關、學校核實編列活動計畫及
經費概算表,並依計畫及概算表覈實支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1年12月24日北府主一字第1013180122
號函辦理。
二、邇來審計處查核區公所辦理活動有未逾誤餐時間核發誤餐
費情形,未符經費節流措施方案,爰此,重申各機關、學
校及區公所因業務需要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活動計畫書
中列明活動時程表,如確實逾誤餐時間,始得支用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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