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 新北高工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106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8266A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    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    目的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原則
(一)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在二年級第一及第二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一節;在三年級第一及第二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二節,授以全學期18節相同科目則採計學分,若為微課程則不採計學分。
(二)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採班群方式(每一班群需達2班以上)分別實施。
(三)    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提出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    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    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該選讀機制比照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機制;另授予學分之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其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學計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通過後,始得實施。

四、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內容
(一)    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補充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    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對外參加各項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培訓期程以該項競賽辦理前3個月為原則,申請表件如附件1-1;必要時,得由指導教師經主責該項競賽之校內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教務處申請再增加6週,申請表件如附件1-2。實施選手培訓之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件1-3。
(三)    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教學。
(四)    補強性教學:由教師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得由學生提出申請、或由教師依據學生學習落差較大之單元,於各次期中考後2週內,向教務處提出開設申請及參與學生名單,並於申請通過後實施,申請表件如附件2-1;其授課教師應填寫教學活動實施規劃表如附件2-2;另補強性教學課程為全學期授課者,教師得開設各該學期之前已開設科目之補強性教學課程。實施補強性教學活動之教師應填寫指導紀錄表如附件2-3。
(五)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另得由教師就實踐本校學生圖像所需之內涵,開設相關活動(主題)組合之特色活動,其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
(六)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除選手培訓外,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12人以上40人以下;另除學校運動代表隊培訓外,選手培訓得與學生自主學習合併實施。

五、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    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4-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表暨計畫書,並得自行徵詢邀請指導教師指導,由個人或小組(至多4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彙整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三)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經指導教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交指導教師簽署後,依教務處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請。
(四)    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2人以上、20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並依附件4-2完成自主學習晤談及指導紀錄表。
(五)    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書之規劃實施,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束前,將附件4-3之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彙整成冊;指導教師得就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之內容、自主學習成果彙編之完成度、學生自主學習目標之達成度或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參與度,針對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之檢核提供質性建議。

六、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生選讀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    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在獲悉學生代表學校參賽始(得由教師檢附報名資料、校內簽呈或其他證明文件),由教師填妥附件1-1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參與選手培訓之學生,於原彈性學習時間之時段,則由學務處登記為公假。
(三)    選手培訓所參加之競賽,以教育部、教育局(處)或……主辦之競賽為限。
(四)    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跨班或跨科或跨群選修。
(五)    補強性教學:
              (1)    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提出建議名單;並填妥附件2-1、2-2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實施。
              (2)    全學期授課之課程:採學生選讀制。
(六)    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由各處室或各科或各班規畫提出。
(七)    第(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併同本校校訂選修科目之選修一同實施。

七、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授予方式
(一)    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採計為學生畢業總學分。
(二)    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    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彈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    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    修讀期間缺課節數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3)    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基準。
(四)    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

八、    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    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但教師指導鐘點費之核發,不得超過學生自主學習總節數二分之一。
(二)    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    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    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    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    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四)    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九、    本補充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期於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十、    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