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職安衛暨環消管理規章】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規章 - 新北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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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職安衛暨環消管理規章】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共計十七條,業經112年12月13日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委員會通過,並依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定。
第一條為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為適用本規章之人員。
第四條為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組織。
第五條為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委員會之組織人員組成。
第六條為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會任務。
第七條為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中心之組成。
第八條為各級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人員之職責。
第九條為實習工場、實驗室等,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
第十條為自動檢查事項。
第十一條為各科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實習工場、實驗室相關之法定教育訓練課程,並應送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小組及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委員會備查。
第十二條為各科對於實習工場、實驗室之工作安全守則、標準作業方法、作業方法之具體改善及通風工程改善等應有明文規定,奉校長核可後並送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委員會備查後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應對實習工場、實驗室等相關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安排人員接受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為職業安全衛生暨環保、消防管理員應依核定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定期辦理緊急應變演練。
第十五條為職業災害之處理。
第十六條為罰則及獎懲。
第十七條為本管理規章經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核定頒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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