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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銓敘部函以,自114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銓敘部函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並請依該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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