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通報】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本件係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如符合函文情形者,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若您具有上開年資,請於114年11月7日下班前親自將資料交至人事室,俾利辦理提敘事宜。
※若您具有上開年資,請於114年11月7日下班前親自將資料交至人事室,俾利辦理提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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