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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相關補助內容簡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二)補助次數:
1.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2.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3.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四)健康檢查時覈實給予公假1日,課務自理。
(五)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附表9及附表11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交由雇主(本校)保存。
二、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應以不重複補助原則下,擇一請領。
以上所述若有疑義,請洽人事室,鼓勵同仁善加運用本補助,安排健康檢查,注意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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