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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子女教育補助】有關115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

一、請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等申請115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先確認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茲依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自113年2月起實施「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及「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35,000元(每學年)」方案。
(一)高中職如有減、免學費,不能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學雜費項目為0,或於學費單備註欄備註免學費等)
(二)教育部「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35,000元(每學年)」方案: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00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惟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故本校教職員工同仁選擇領子女就讀私立大學教育補助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17,500元款項退回子女就讀學校;故請收到子女註冊繳費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17,500元(每學期),如已減免,請儘速連繫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放棄」定額減免學雜費事宜,並憑新開立之註冊繳費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依限向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致有後續追繳情事。
三、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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