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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民國115年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事項,請轉知所屬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相關事宜

一、案係本府教育局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公告公告民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重申各機關學校自應依法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一案。
二、查行政中立法第第1條規定略以,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次查同法第17規定略謂,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用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三、復查教育部書函重申行政中立之規定,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及特定公民投票案,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二)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導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四)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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