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 新北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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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說明:

一、查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各種 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 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 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 為及格。」

二、復查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學生以特殊身分報考高級中 等學校,應於報名時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 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三、 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是否符合進修部學習 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 定入學之……學生」,請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 身分別(即學生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即,如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 道時,已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 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 中等學校進修部後,不論該生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 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進修部學習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學權益。

四、 另有關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之身分「報名」各入學管 道而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如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 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 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報名 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他校進修部而變更, 爰其「轉學後」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仍適用進修部學習 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轉學至他校日間部 者,仍得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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