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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學生請假作業】有關本校身心調適假(心理假)請假規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4775號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21日新北教特字第1131642117號函辦理。
二、為提倡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照顧與正向看待心理健康支持相關資源,以利學生於輕微心理不適時,可以調整自己的心情,平衡身心狀況,讓身心調適成為正當的請假事由,有助於協助學生更覺察自己的心理狀況;有助於促使教師、家長重視與覺察學生的心理狀況與需求。
三、執行作法
(一)申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學生,須配合召開個案會議討論後續追蹤輔導事宜,以利學校掌握學生及家長或實際照顧者需求,學生名冊由生輔組造冊列管,以利輔導室管制,如申請人未符合身心調適假(心理假)申請原則,經確認後建議修正為「事假」,避免學生藉機過度請假情況。
(二)身心調適假(心理假)應依學校所定請假流程辦理,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每學期以三日為限。
(三)申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學生,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或個案會議決議公文證明),無須檢附其他就醫或診斷證明文件,並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四)當日到校前,要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之學生,應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導師,同時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五)當日已經到校之學生,要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提早離校,應由導師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取得同意後,學生始得填寫臨時外出單,離開學校;情況特殊者,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前來接送,始得離開學校。
(六)申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學生,依據當日需求(依據欣河請假系統記錄日期為主)提出請假,不得事後補請心理假。
(七)申請身心調適假(心理假)學生,於欣河請假系統內統一註記「心」字辨識,並屬病假規範範疇管制。

※相關實施計畫如附件,請全校師生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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