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宣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
二、鑒於近年來職業災害(含承攬商)逐漸受到重視,經勞動檢查發現多數未落實及明瞭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透過相關宣導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權益與義務,
落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避免類似職業災害發生,確保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下載:
職災通報及校安通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
本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重大職業災害之定義如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災通報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綜合科 (02)22523299分機602~617
重大職災通報專線(下班時間):0963700877
法規訂定及修訂
新進/在職員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公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勞工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9 條,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 3 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在職人員每 3 年 3 小時。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https://isafeel.osha.gov.tw/mooc/index.php
經職安署數位平台註冊及學習完成後,請填報該課程通過回報表單上傳所下載之學習紀錄 CSV檔 ,
職安署數位學習平台課程通過回報表網址:https://forms.gle/UaNUzwQWuupJjBLi6
相關法令章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108年05月15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民國111年01月05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109年02月27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民國103年07月02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113年08月01日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110年07月07日修正)
機械安全作業標準參考手冊檔案下載 (民國103年12月11日發布)
相關職群宣導海報
共同類群(化學實驗室):
機械群:
動力機械群:
電機與電子群:
網路資源:
檔案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