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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

節錄如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市所訂相關規範發布前,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代理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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