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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獎助學金】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7日臺教秘(五)字第1154100377號書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教國字第1150207451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者應繳回等規範。高中職每人4000元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23日起至3月13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逾期不再受理。

四、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等資料,請下載附件填寫或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送至註冊組。

五、如有申請低收入戶身分之學雜費減免,免附證明,未申請再檢附。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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